【快通新聞 記者蔡文雄/高雄報導】中運公司依照國際慣例與船員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已有最高法院判決確認無疑義;定期契約到期之船員辦理退保,符合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函釋及業界做法。船員下船退保,僅代表當次契約結束,並不影響未來派船機會,與工作權無關。
有關中運工會(10/9)日不實指控中鋼運通公司(以下簡稱:中運公司) 違法中斷下船船員投保,中運公司深表遺憾,再次嚴正澄清如下:
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此源自於海勤人員工作特性、國際公約及航運界慣例。由於船員工作係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之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此外,中運公司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並無疑義。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運公司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位至50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另,中運公司為體恤下船船員,勞資雙方於今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有簽署協議,未料中運工會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一變再變,令資方無所適從。此外,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公司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惟於8月7日及8月26日兩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之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公司為無雇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中運工會已知最高法院認定船員僱傭關係為「定期契約」,卻無視判決自行扭曲為「不定期契約」,且不實指控公司逼退船員,進而要求公司違反勞保相關法令繼續為下船船員投保,並透過陳抗方式企圖混淆社會大眾,此作法實不可取,中運公司無法認同並嚴正駁斥。
中運公司自成立以來堅守依法行政原則,照顧船員初心從未改變,不僅過去數年船員調薪近20%、提供防疫獎金、提高伙食費、優化船員工作服與安全護具、建置船上網路通訊,也增添遠端醫療服務,即時解決船員醫療問題,提供台籍船員良好之工作環境及福利。為確保船舶正常營運及航行安全考量下,中運公司承諾所雇用的台籍船員,在符合選派標準及遵守船隊紀律下,每次航運任務結束後將優先聘僱,未來仍維持國內同等規模船公司台籍船員比例最高之政策,保障台籍船員工作權益。中運公司也呼籲中運工會應優先考慮理性溝通協商,勿將下船船員退保與船員工作權進行錯誤連結,期盼中運工會正視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函釋以及業界慣例,與公司共同商討真正能保障船員的配套做法與福利項目,才是通往勞資和諧及維護船員權益的雙贏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