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通新聞 記者蔡文雄/高雄報導】自今(113)年7月1日起,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航行有限水域的漁船,須配置二等船長及一等大管輪各1名幹部船員,才可出海作業,請漁民朋友確實遵守規定,以免觸法。

海洋局說明,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22條附表5規定,長度24公尺以上未滿45公尺,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航行有限水域的漁船,應配置二等船長及一等大管輪各1名幹部船員;在110年8月23日修法前,得以報備兼任方式配置幹部船員,修法後,該等漁船規定自111年8月1日起應依規定配置上述2類幹部船員,始得出海作業,惟農業部漁業署考量疫情期間幹部船員訓練減(停)開班,故同意增加2年緩衝期,延自今(113)年7月1日起,該等漁船須符合現行幹部配置規定, 始得出海作業。

海洋局提醒,漁船出海作業,幹部船員務必要僱好僱滿,並且航行及作業期間一定穿著救生衣,開啟漁船安全相關設備系統,避免意外之發生,如果不慎發生災害時,即時通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緊急救難服務專線118、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9及農業部漁業署(02-23835781)進行協助,漁民朋友作業的安全,由咱共同來守護。

圖說:漁港實地宣導漁船出海作業配置應有幹部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