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通新聞 記者蔡文雄/高雄報導】海洋保育法草案自108年起草,歷經多年討論、社會溝通及行政協調,行政院於今年2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透過6場公聽會,以聽取漁民及原住民及各界意見。內政委員會(6)日進行第四次審查會議,參酌各委員提案並經周延討論,針對最爭議的審議會組成、罰則額度等取得共識,全案經委員會審竣,送入院會,不需協商。海委會感謝內政委員會及民間團體的協助,能在6月8日國家海洋日前通過審查,意義重大,對臺灣珍貴的海洋資源保育跨出最關鍵的一步。
海委會表示,海洋保育法草案將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賦予主管機關「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二大公民監督途徑。且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三大保障。今日通過草案計5章31條及8項附帶決議,提醒海委會就因應昆明-蒙特婁公約等國際趨勢,統合相關機關,強化科學調查,建置資料庫及資訊公開透明。
海委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強調,海洋保育是全民共識,權益相關者眾多,原住民、漁民、保育團體都是達成海洋永續的重要合作夥伴,未來將納入各種不同意見,共同保育海洋生態資源。特別感謝內政委員會吳召委琪銘及相關提案委員的建議與協助,海委會將依據草案內容,儘速完成子法與配套措施的研擬,以強化執法量能,落實海洋生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