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通新聞 記者蔡文雄/高雄報導】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 年度施行,將於今(113)年5月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等文件,如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6個月(至113年11月30日)提示,並以1次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順利推動CFC制度,財政部參酌外界反映問題及建議,還有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等,於112年底修正CFC相關規定,主要放寬3項規定:
(一)在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新臺幣700 萬元微量門檻時,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即排除有實質營運活動及間接持有之CFC,提高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二)考量因為法令的限制,112年度分配的盈餘通常是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113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併同結算申報時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三)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CFC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考量其所產生之公允價值短期波動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修正放寬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避免投資收益未實現即被課稅之情形,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另外要注意,選擇實現時才課稅者,需備妥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最後,該局提醒,若CFC 112年度發生虧損,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CFC當年度為虧損,始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另外,符合豁免規定雖免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仍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如仍有報稅問題,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