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通新聞 記者蔡文雄/高雄報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若有應檢送證明文件,可透過網路上傳附件檔案,無須再檢送紙本證明文件至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於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附件上傳功能上傳,或於113年6月11日前運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附件上傳系統(本年度新增功能)上傳。上傳檔案格式限清晰可辨識之文件檔(PDF)及圖檔(JPG及PNG)且不可加密,可分次上傳。如以手機拍照直接上傳約為5〜7張,實際上傳張數(檔案數)視各相機及掃描設備產生檔案而定,上傳檔案合計容量每戶上限15MB,如果附件數量較多或因手機相片圖檔(JPG及PNG)較大,建議掃描成PDF 檔上傳。
該局特別提醒,上傳附件檔案以最後一次為主,上傳30分鐘後可以查詢是否成功並請自行保留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相關原始證明文件仍應保存7年,以備上傳附件檔案不清晰或國稅局需要進一步查證時可以提供。申報期間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99-089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